看了《南方都市報》5月2日《看守所立法:平等服務訴訟須有制度保障》一文,得知我國首部“看守所法”已經開始起草,而且公安部監管局局長趙春光表示,看守所職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務辦案轉型為平等服務訴訟。
  不用說,能對駭人聽聞事件頻出的看守所進行單獨立法,尤其是將其職能定位從以往的服務辦案轉型為平等服務訴訟,對於防止看守所濫用職權,切實保障律師的會見權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乃至對有效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無疑都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理念轉變和提升是一回事,能否進行有效貫徹則是另一回事。像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那樣,其理念在很多年前就早已經提了出來,甚至還寫入憲法。然而,在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事項之外,政府再自己另設非行政許可事項;在沒有可把上戶口與計生相捆綁的法律法規授權並被公安部等部門的通知所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很多地方卻違法實行“捆綁”政策……種種違法行政現象也使人看到了依法行政理念並沒有在現實中扎根,實踐中的很多做法都與理念相背離。
  所以,理念的貫徹必須要有可靠的機制。要實現平等服務於訴訟各方參與主體的理念,要使看守所真能一視同仁地對待偵查機關和委托律師,就不能不像該文所提出的那樣,不能不直面看守所的角色扮演問題。
  眾所周知,要平等服務於訴訟各方參與主體,就需要像法官公平對待爭訟的兩造那樣,應當斬斷看守所與各方主體之間的利害關係,保證相對於各方的中立性。而這必然要求看守所獨立於偵查機關而不是隸屬於偵查機關,尤其是在當前這種內部獨立性不可靠的情況下,更需要體制層面的獨立性保證。也只有在看守所不再隸屬於偵查機關而是獨立於所有參與方的情況下,其平等服務於訴訟各方參與主體的目標才可能有效實現。
  無可否認,看守所的簡單職能性質決定了,其既不可能像法院檢察院那樣獨立於作為執行性總機關的政府,也不宜像公安機關、稅務機關那樣單獨成為一個政府部門,而是應當讓其隸屬於在業務上有相似性的部門。毫無疑問,這個最合適的部門就是司法行政機關。因而,有必要像當初把監獄從公安機關轉交到司法行政機關一樣,讓其隸屬於司法行政機關。
  也只有首先解決與看守所新型職能密切相關的角色定位問題,然後才會有的放矢,具體的職責與權力義務設計才會更有實效和意義。希望這種部門立法,必須超越部門利益的狹隘性,讓專家學者與社會公眾廣泛參與,最終讓公眾的理性意見成為法律創製的決斷者。
  □吳元中  (原標題:[批評/回應]應讓看守所隸屬於司法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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